通學證明書(提交型)



  • 若為《學校教育法》第1條所列的幼稚園、小學、中學、高中、中等教育學校、特別支援學校、大學及高等專門學校,則無需填寫。
    請填寫開立證明書登記冊等之管理用連續編號。
    請填寫通學者的姓名、年齡及性別。
    請填寫通學者的住址及聯絡方式。
    請按照學籍簿填寫通學者的科系等資訊。
    請填寫學籍編號。
    請填寫通學者從住家最近車站到學校最近車站的資訊。
    請由通學者填寫。
    有效期間為發行日起1個月。但若是在暑假等長期假期中所開立的通學證明書,且於開立日起1個月後購買通學定期票時,請按規定填寫開立日期,並於通學證明書空白處以紅字註明「自何月何日起有效」作為有效期間的開始日。
    請填寫開立年月日並加蓋代表人印章,填寫學校詳細資訊,並於通學證明書登記冊上加蓋印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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